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0-3 15:07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08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房某某通过网络结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账户,通过ATM取现、转存的方式转移诈骗所得钱财。
同年11月,被告人房某某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的钱财而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取现,并发展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又发展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等人成为下线提供银行卡、网络支付账户参与转账、取存诈骗所得钱财。
2019年11月下旬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万某某、张某甲多次使用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钱财,形成了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万某某、张某甲的上下级取存款的管理模式。
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万某某、张某甲从他人处获取转移金额的1.5%或2.5%作为报酬,并按照层级及是否使用本人及提供的取款账户直接取款等情形,从上述报酬中按照转移金额的0.5%、0.7%、1%、1.3%、2%不等的比例进行分配。
2020年1月12日初至19日,被告人房某某与被告人万某某直接联系,万某某按转移金额的1.5% 作为报酬。
被告人房某某参与转移诈骗所得资金16次共计人民币164661.7元,获利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高某某参与转移诈骗所得资金12次共计人民币103249.5元,获利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万某某参与转移诈骗所得资金9次共计人民币108281.2元,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转移诈骗所得资金5次共人民币34453.5元,获利人民币4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日至3日,文某某被他人以刷单、充值提现的方式诈骗人民币73188元,其中14000元由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张某甲通过“支付宝”、银行卡账户转账,ATM取现、转存的方式进行转移。
2.2019年12月14日,赵某某被他人以中奖需先行缴纳税费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823元,上述资金由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3.2019年12月21日,刘某某被他人以转账后发朋友圈报复前女友转账后十倍返现的方式诈骗人民币23635元,其中3596元由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4.2019年12月25日,黄某甲被他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8544元,其中8535元由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万某某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5.2019年12月25日,付某某被他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14224元,其中7995元由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6.2019年12月26日,杨某甲被他人以中奖需先行缴纳税费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4492元,其中12345元由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万某某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7.2019年12月30日,樊某某被他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10696元,其中9989元由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万某某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8.2019年12月30日,杨某乙被他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12666元,其中9970元由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和伍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9.2020年1月1日,郑某某被他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7039.5元,上述资金由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10.2020年1月2日,田某某被他人以充值返现的方式诈骗人民币3000元,上述资金由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万某某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11.2020年1月6日,胡某某被他人以中奖需先行缴纳税费的方式诈骗13810 元,其中13000元由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万某某以上述方式转移。
12.2020年1月11日,铁某某被他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24638.04 元,其中11957元由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和徐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13.2020年1月16日,缑某某被他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18486.24元,上述资金由被告人房某某、万某某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14.2020年1月16日,张某乙被他人以转账投资数倍返现的方式诈骗人民币6000元,其中3597.8元由被告人房某某、万某某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15.2020年1月18日,申某某被他人以中奖需先行缴纳税费的方式诈骗人民币31428.16元,其中28428.16元由被告人房某某、万某某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16.2020年1月19日,闫某某被他人以中奖需先行缴纳税费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1588元,其中10900元由被告人房某某、万某某共同以上述方式进行转移。
2020年1 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甘肃省正宁县永正镇南住村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同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巴彦花镇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同年2月1日,被告人房某某在甘肃省正宁县山河村冯柳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同年4月28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投案。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万某某、张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并取现转移诈骗所得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万某某、张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万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房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甘肃省正宁县**镇**村**。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月9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2000********,汉族,**大学在读学生,户籍地及住址甘肃省正宁县**镇**村****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9********,汉族,**大学在读学生,户籍地江西省新建县**镇**路**号**栋**单元**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11997********,蒙古族,**大学在读学生,户籍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镇**村**。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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