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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邓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梁平区福德大道往创新大道方向行驶,15时31分许,在梁平区双桂街道高新大道与福德大道交叉路口,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与蒋某驾驶的车牌号渝AA***56小车发生碰撞,导致邓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邓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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