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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万事通梅林 于 2024-5-27 09:53 编辑
以下来源:梁平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费额标准》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费额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补偿科目
房屋征收的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
价值补偿:系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损失补偿:系按《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奖励补助:系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按附件《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梁平府发〔2017〕19号)同时废止。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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