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0-26 09:29 编辑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与程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2019年12月24日11时许,其在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寻找程某某未果,遂迁怒于程某某母亲张某某,持钢管将张某某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检察官助理:袁* 2020年8月2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2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0年5月25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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