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9-2 09:06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190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趁其二婶刘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爬上自家与刘某某家间隔处搭建的铁皮棚,用砖头将被害人刘某某家二楼的小木窗砸开后翻入,并在刘某某家中翻出螺丝刀,将各房间门撬开实施盗窃。
被告人何某某共盗窃了1200元现金、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条银项链、一根银条、一枚银戒指、一个黄色储钱罐、一部小米手机、一部杂牌手机、两个锅、两桶食用油,以及方便面、肉、鸡蛋、牛奶、青团等食物。
次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携带上述被盗物品到一河沟边,利用盗得的锅将方便面、肉、鸡蛋等食物煮熟后食用,并随手将锅和吃剩的食物丢弃在河沟内。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将盗得的金银首饰和两部手机销赃,获利3900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虎城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认定,被盗的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吊坠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876元。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 检察官助理:石* 2020年7月3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区****小区**栋**单元****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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