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8-30 09:35 编辑
为谋取非法利益,忠县夫妻二人低价收购已经掩埋的不明死因死猪,屠宰后将其流入市场销售......
8月26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邓某拘役三个月,共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责令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30元收购一头已埋的死猪
经审理查明,谭某于2006年取得鲜猪肉零售、生猪收购、贩运、销售的营业执照,后于2008年被注销;2018年11月21日,谭某再次取得鲜肉零售的营业执照。
2018年六七月间,谭某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蒋某(另案处理)介绍,并在其带领下,与妻子邓某一同前往忠县金声乡陶某(另案处理)家中,以30元的价格收购陶某家一头死因不明且已掩埋的死猪。
谭某明知正规生猪屠宰的检验检疫流程而不申请,在邓某的协助下,二人将死猪运送至梁平区石安镇石安街道自家门市内,私自屠宰了上述死猪,后将部分猪肉和排骨卖予被害人,共获利300余元。
被人举报夫妻二人落网
去年10月底,介绍人蒋某经人举报落网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谭某、邓某抓获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前述涉案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20年4月15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督促本案适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经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邓某共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
在二人的共同犯罪中,谭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某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谭某、邓某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以消除危害和影响。
除被判刑还禁业三年
据此,一审法院遂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二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
另要求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向存丹 田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