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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万事通梅林 于 2024-4-2 15:23 编辑
梁平女子小美《化名》结婚三年了,结婚前在娘家享受过征地赔偿。
领了娘家的征地补偿不久,小美就结婚了,户口也迁来了婆家这边,也就是迁到我们队里来了。
现在,我们队里的地也被征用了,赔偿款也下来了,村委就召集村民开会商讨分钱事宜。
经过大家商量,一致决定赔偿款的一半分给本组分田人口,另一半赔偿款按本组现有人口均分。
但是村委按照国家征地相关政策规定,声明小美这种情况不能参与补偿款的分配,也就是说无论分田人口还是现有人口,小美都不能领取赔偿款。
这下,小美的夫家人就极力反对,说怎么也要分一项,无论村委干部们如何解释,他就是听不进去,最后或许会留一份钱在村委暂存,然后按法院判决结果再行分配。
关于这件事,我是这么理解的:
我老公是军龄五年的退伍军人,是以前没有工资那种纯义务兵,如果买社保,国家直接免五年缴费,以后国家就不管了,如果不买社保,那么60岁以后,就能领取按军龄计算的月工资,听说目前是50元乘以军龄年数;
所以,每个公民,在同一件事情上,不能同时领取两种补偿,征地赔偿款、社保、退伍军人优待,都是这样。
我只是一个乡野村妇,也不太懂相关法律法规。
懂法的友友们,或者有相似经历的友友们,你们觉得小美参加夫家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款分配的要求,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吗?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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