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8-17 22:38 编辑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近日,忠县法院审理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判决儿子李某将忠县某房屋过户登记到母亲任某名下,并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写道:
“父母对子女的付出,不能成为子女作为向家庭、父母索取的理由,尤其是父母还健在的情况下,子女更应该努力维护好亲情关系,通过协商化解矛盾......”
案情简介
原告任某、被告李某系母子关系,目前李某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其主要生活来源及经济开支均由父母支付。2012年5月,在李某未在场的情形下,李某华(原告之夫、被告之父)代签李某姓名,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忠县某房屋,由李某华本人账户支付房屋首付款、房产税、大修基金等款项,但以李某名义申请贷款。
后按揭贷款由任某转至李某账户,银行从李某账户扣取,直至按揭款项全部还清。
2014年5月,案涉房屋办理房产证,由原告保管,登记权利人为李某,房屋装修费用、物管费由任某支付。
目前,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居住,原告名下无其它居住房屋。
因李某拟私自将涉案房屋出售进行创业,双方协商未果,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诉讼过程中,李某华出具书面意见,将对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让与任某。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在性质上仅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而非不动产物权本身。
在发生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确权规则和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标的物的权属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一概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确认权属。
本案中,案涉房屋的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装修款、物业管理费等均由李某父母实际出资或支付,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由原告保管,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李某并未在场亦未授权或委托原告代其签名,其并不具有购买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只是其父母当时购房时借用了李某之名。
综上,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借用子女、父母之名买房的现象较为普遍。
对借名方来说,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可能丧失对房屋的控制和处置权。
对被借名人来说,一旦借名人不按时贷款,被借名人可能面临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依法依规开展民事活动,切莫钻法律的空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消息来源:忠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