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5-14 10:32 编辑
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区**镇**街家中,利用“**网站”**淫秽网站模板搭建“**网站”网站(域名“http://******.top”),为达到广告宣传并牟利的目的,链接大量的淫秽视频、图片、小说以提升网站浏览量,吸引广告商来投放广告。
后因无人投放广告,被告人魏某某在广告中介平台“**联盟网站”上申请注册帐号和广告代码,并将该代码复制到“**网站”的后台上,专为色情、赌博等非法广告进行宣传,“**联盟网站”按照进入“**网站”网站IP量计算广告费。被告人魏某某通过该方式共获利202元。
经鉴定,案发时对被告人魏某某涉案网站提取的74个视频文件、498张图片文件、“小说”文件夹下的18个文本均为淫秽物品。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8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龙溪街道金龙路社区加州花园小区*栋*房内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意见
被告人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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