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4-9 10:58 编辑
1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渝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星桥镇两路村12组周某某家中出发,沿本区一环路、机场路往啄子岩转盘方向行驶。
当被告人方某某驾车行驶至机场路“梁平区职业教育中心”门口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渝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查获被告人方某某系酒后驾车。
经检验,被告人方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检察官助理 :于*2021年3月1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同学杨某某、曾某某在重庆市梁平区乾街某餐馆附近一烧烤摊吃饭饮酒。
饭后,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曾某某从该烧烤摊附近出发,往西池广场方向行驶,途经乾街、人民西路,到达人民西路工商银行外人行横道处暂停。
曾某某下车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原路返回。
次日0时10分,当被告人李某某行至乾街文峰路266号附73号门前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王某某正常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查获。
公诉意见
本 院 认 为:
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检察官助理:石*
2021年3月12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附**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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