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3-20 09:57 编辑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20年8月27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苏某某(已判决)驾驶号牌为渝C50K**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永川区出发至本区实施盗窃。
由苏某某翻窗入库、蔡某某望风,二人从本区双桂街道天誉小区电缆线库房内盗走电缆线和入户电线,并于同日3时许将所盗物品以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位于本区双桂街道云复路*龙小区的废品收购站。
被告人蔡某某分得2200元,苏某某分得2100元。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与苏某某所盗线缆案发时价值人民币共计4145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明知苏某某(已判决)、被告人蔡某某出售的铜芯线缆为犯罪所得,仍先后八次在二被告人位于本区双桂街道云复路*龙小区的废品收购站,以每斤人民币21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共支付人民币20833元。
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所收购的部分物品案发时价值人民币共计13145元;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获利四五千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收购苏某某出售的电缆线、电线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2409元。
2. 2020年7月22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收购苏某某出售的电缆线、电线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886元。
3. 202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收购苏某某出售的电缆线、电线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2642元。
4. 2020年7月30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收购苏某某出售的电缆线、电线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3600元。
5. 2020年7月31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收购苏某某出售的电缆线、电线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313元。
6. 2020年8月2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收购苏某某出售的电缆线、电线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2967元。
7. 2020年8月4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收购苏某某出售的电缆线、电线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2716元。
8. 2020年8月27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收购苏某某、被告人蔡某某出售的电缆线、电线后,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现金的形式向苏某某支付430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双桂派出所投案;同年9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双桂派出所投案。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罗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2021年2月24日
被告人情况
1.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永川区**城**栋**单元**-**。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5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幢**楼。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3.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幢**楼。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