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3-20 09:52 编辑
来源:梁平生态环境
原标题: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环境违法案例教育警示作用,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现将近期3起典型违法案例情况向社会曝光:
邓孝*养鸡场雨污分流不彻底、养殖废水外排案
2020年12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柏家镇龙江社区6组的邓孝*经营的养鸡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雨污分流不彻底,收集池的粪污溢流至养殖场下方的山坪塘后,经山水沟流入黄金河。
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邓孝*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邓孝*作出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该养鸡场违法行为已改正。 梁平县金*石材有限公司矿山含泥废弃物外排案
2020年12月17日,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重庆市梁平县金*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产生的含泥废弃物外排入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责令重庆市梁平县金*石材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并对其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该违法行为已改正,罚款已履行。
重庆市都*实业有限公司厂界噪声超标案
2021年1月7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都*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在2021年1月7日23时30分至1月8日5时40分对重庆市都*实业有限公司厂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
根据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1]第ZF001号)显示:
该公司夜间东北侧厂界外1米处噪声值为52分贝、夜间西侧厂界外1米处噪声值为66分贝,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规定的50分贝排放限值。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责令重庆市都*实业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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