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2-24 14:37 编辑
案件回顾
2020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龙某某在本区明达镇龙马村汪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从汪某某住宅地坝出发,经明达镇街道梁明线往梁平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行驶至梁明线兴隆街万平屠宰场路段时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
#红圈为被查获醉驾的大概位置#
经检验,被告人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4mg/mL(乙醇含量≥80mg/mL属醉驾)。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检察官助理:熊** 2021年1月2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路**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以上来源: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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