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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某工地组长多次盗窃钢管扣件顶托等, 民警跑江北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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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1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2-11 18:12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34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街道**工地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钢管、扣件、顶托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的钢管盗走,并驾驶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将盗得的钢管运至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区黄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店予以销赃。

2.2020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的钢管盗走,并驾驶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将盗得的钢管运至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区黄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店予以销赃。

#网络配图#

3.2020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的扣件盗走,并驾驶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将盗得的扣件运至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区黄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店予以销赃。

4.2020年7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的钢管盗走,并驾驶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将盗得的钢管运至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区黄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店予以销赃。

5.2020年7月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的顶托和扣件等物品盗走,并驾驶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将上述盗窃物品运输至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区黄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店予以销赃。

2020年7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酒店楼下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同月14日9时许,民警在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区黄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站查获被盗的扣件一袋,共计47.6斤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源:摄图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检察官助理:于*
2020年12月2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工地**组长,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工地。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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