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2-29 16:43 编辑
随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的落地,我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量越来越多。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对完善老旧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之而来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工作问题也日渐突出,日前记者从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截止目前,我区陆续开工建设老旧住宅103台,区市场监管局在近期开展的增设电梯专项检查中发现,有部分老旧住宅增设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10012\wps1.png为此,区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加装电梯建成后,电梯业主应当委托物业管理或者电梯管理人进行管理,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针对加装电梯安全的一些常见问题作以下知识问答。 一、增设电梯完工后是否可以立即使用?
答:增设的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申请人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后落实相关管理人员,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应急救援电话或装置值守人员等条件后方可使用。
二、增设电梯的使用单位是谁?
答:增设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委托物管公司或电梯管理人,物管公司或电梯管理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使用单位有哪些职责?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10012\wps2.png 答:电梯使用单位需要履行设备报检、日常巡查、消除隐患、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救援电话专人值守、应急演练等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开展电梯安全日常巡查、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3.聘请具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服务;
4.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5.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6.在按规定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电梯使用标志;
7.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人员;
8.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电话的联系通畅和24小时专人值守;
9.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10.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明示禁止乘梯;
11.电梯发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迅速组织电梯作业人员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安抚工作。
四、如果电梯使用单位不履行安全职责,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如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的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因此加装电梯共有产权人只是将电梯登记在“牵头人”名下,而未委托物业公司或专职电梯管理人员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五、业主们请了维保公司是否就没有责任了?
答: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的是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维保单位的责任是按规定按期维保、按时开展救援,主要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六、增设电梯有哪些文件?
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可以在“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搜索“老旧住宅”即可查看。
七、电梯管理有哪些法律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八、电梯故障困人如何处置?
答:当电梯出现故障困人时,请不必惊慌,轿厢有通风装置,不会导致缺氧,乘客可以利用轿厢中警铃按钮、对讲装置等紧急报警装置或电话呼叫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也可直接拨打96333重庆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号码,耐心等待救援,切勿试图通过其他危险方式离开电梯,报警时,向外界提供轿厢内被困人数及健康状况,轿厢内应急灯是否点亮、轿厢停层位置以便于解困工作。
九、针对加装电梯相关部门有那些职责?
按照《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建筑物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筑物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建筑物增设的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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