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2-12 20:56 编辑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聚奎镇**路范某某经营的茶馆内,因打牌算账的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并进行抓扯,后双方被围观群众劝解分开。
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回到家中拿出一根木棒,来到本区聚奎镇**路章某某经营的茶馆门口,持木棒击打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遂用左手臂遮挡,造成张某某左尺骨下段骨折。
2020年9月10日13时,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平区聚奎镇**路**银行旁的茶馆内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路**号。
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8月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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