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1-5 10:05 编辑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周某某、梁某某、高某甲、唐某某、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附**号茶馆内租用包间开设赌场,召集多名参赌人员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0余元,各自获利分别为16000元、16000元、16000元、11200元、10400元、1040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莫某某、高某甲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高某乙、梁某某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
2019年9月19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莫某某、周某某、梁某某、高某甲、唐某某、高某乙违法所得16000元、16000元、16000元、11200元、10400元、10400元。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周某某、梁某某、高某甲、唐某某、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莫某某、周某某、梁某某、高某甲、唐某某、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莫某某、周某某、梁某某、高某甲、唐某某、高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20年8月2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 组,现住重庆市梁平区**镇**中学附近。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单元**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