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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1-4 09:40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82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回龙镇农贸市场内,因向顾客卖猪油一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上前殴打了被告人黄某某一拳后被群众制止。
随即,被告人黄某某到其摊位拿到木条凳,持该木条凳将张某某打伤,张某某遂在一摊位上拿到一把砍刀,并持刀追撵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报案,随后藏匿躲避,后被害人张某某被群众劝回。
当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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