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0-27 09:45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57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邓某甲、毛某某约定于次日外出寻找药材和金弹子树(俗称“狗骨头”树),意图挖走予以销售牟利。
同年3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邓某甲、毛某某携带锄头、榔头、锯子等工具分别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一同来到梁平区紫照镇青锋村谢仁山羊场附近的省道路边,将车停放在路边后,三人便携带工具进入林地。
随后,被告人周某某、邓某甲、毛某某在邓某乙的林地发现邓某乙栽种的三棵金弹子树,欲偷挖予以销售牟利,周某某、邓某甲便先后用手机视频通话联系收购金弹子树的买家游某某,让其查看树木情况,游某某表示愿意收购,约定当日下午前往现场详谈。
尔后,三人便使用工具将三棵金弹子树挖倒,当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邓某甲、毛某某待游某某来到现场后,与其谈定三棵金弹子树共计1600元的销售价格。
随后便将偷挖的三棵金弹子树拖至崖边,将其中一棵较小的金弹子树盗走并搬至省道路边,由邓某甲驾驶摩托车运至周某某家路边,再由游某某驾车运走后转卖予他人。
被告人周某某、邓某甲、毛某某与游某某约定第二天将剩余两棵较大的金弹子树运走。
2020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邓某甲、毛某某将剩余两棵较大的金弹子树盗走并搬至省道路边,由游某某雇的一辆面包车将两棵金弹子树运至位于梁平区**街道**村的游某某家苗圃园栽种。
当日,被告人邓某甲收到游某某微信转账的1600元销赃款,并与周某某、毛某某均分。
经鉴定,在游某某家查获的两棵较大的俗称狗骨头的树,为金弹子树。经鉴定,被盗的两棵较大的金弹子树案发时价值人民币共计85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7时许在位于梁平区**镇**村的家中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尔后,在民警的要求下,被告人周某某电话联系邓某甲告知其民警正在调查,让邓某甲联系毛某某一同前往周某某家中向民警如实交代。
当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甲、毛某某主动到周某某家向民警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邓某甲、毛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与被害人邓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5000元人民币。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邓某甲、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邓某甲、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甲、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
建议判处邓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8500元;
建议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8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金弹子本是一种野外常见的树木,很多野生金弹子价格都被炒得相当高。
几万一棵的老桩稀松平常,几十万一棵的金弹子并不稀奇。
但就观赏性而言,人工培育的金弹子和野生的金弹子没有太多的区别。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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