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0-21 22:32 编辑
公司破产,老板却与员工恶意串通,故意扩大债务金额,达成调解协议,最后到法院申请支付令……
近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罚一起因公司破产引发的虚假诉讼案件。
再“精彩”的一唱一和,也难逃法官“火眼金睛”,涉案6人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资料图 图文无关
经查明,游某系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老板。近年来,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游某利用破产公司员工劳动报酬优先清偿的法律规定,与员工陶某某、张某甲、罗某、潘某四人恶意串通,故意扩大债务金额(实际拖欠工资金额较小)
随后,四人持张某乙(公司法人代表)盖章的调解协议(由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别偿还陶某某13.5万元、张某甲38万元、罗某32万元、潘某14.5万元)到万州区法院申请支付令
区法院审查认为,游某、张某乙与陶某某、张某甲、罗某、潘某四人恶意串通,伪造职工工资欠条,故意扩大所欠债务,并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严重妨碍了诉讼程序,扰乱了司法秩序。 资料图 图文无关
最终,区法院不仅驳回了陶某某、张某甲、罗某、潘某四人的支付令申请,并依据游某、张某乙、陶某某、张某甲、罗某、潘某6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向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及6人发出罚款决定书,
分别作出对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罚款10万元,对游某罚款5万元,对张某乙罚款2万元,对陶某某罚款1万元,对张某甲罚款5千元,对罗某罚款1万元,对潘某罚款1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虚假诉讼行为应受法律严惩
近年来,各地虚假诉讼案件频发,不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还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调解虽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双方恶意串通,滥用法律赋予的对自身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为,违背了“诉之利益”这一民事诉讼的基础。
任何将诉权作为不法行为工具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均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重庆三峡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