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9-28 10:22 编辑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多次伙同被告人蒋某某到重庆市梁平区荫平镇、聚奎镇、礼让镇,以免费发放膏药为由接近被害人,并虚构被害人家中将有灾难,可以为其作法消灾的事实,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95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携带膏药、烧碱粉等作案工具,驾驶其号牌为川S*****的小型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蒋某某,并装载川S*****号二轮摩托车,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出发,沿高速公路到达重庆市梁平区梁平西收费站下道。
随后,被告人肖某某将面包车停靠在收费站附近,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蒋某某在周围乡镇寻找作案目标。
同日15时许,两名被告人来到被害人周某某位于梁平区荫平镇荫平村*组的家中,肖某某安排蒋某某以免费发放膏药为由,接近被害人后,肖某某通过用打火机点燃纸巾制造自燃假象,事先在硬币上涂抹烧碱粉并谎称二者化学反应系不祥之兆等手段,哄骗被害人家中将有灾难。
被告人蒋某某则在一旁帮肖某某挑选硬币,教被害人作揖,看管肖某某的道具包和摩托车等。
尔后,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以作法收费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500元。
诈骗得手后,两名被告人骑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蒋某某分得100元赃款,其余赃款由被告人肖某某留以自用。
2.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来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梁平区聚奎镇高碑村*组的家中,以相同作案方法,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200元。
诈骗得手后,两名被告人骑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蒋某某分得200元赃款,其余赃款由被告人肖某某留以自用。3.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来到被害人卿某某位于梁平区礼让镇民中村*组的家中,以相同作案方法,骗取了被害人卿某某人民币1250元。诈骗得手后,两名被告人骑车逃离现场。
同日13时许,当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驾驶川S*****号小型面包车行至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月华收费站时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对被告人肖某某持有的4袋龙虎壮骨牌筋骨伤痛贴和4100元现金予以扣押。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已赔偿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9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 检察官助理:石* 2020年8月28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老街**号**单元**。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达州市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老街**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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