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9-16 21:03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16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至6月15日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先后在本区梁山街道、文化镇等地,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5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机场路汽车站门口,以需要换整钱为由接触被害人谢某某,在收到被害人谢某某的现金后,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相互掩护,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采用将谢某某的真币调包为假币后还给被害人谢某某的方式,盗走谢某某现金400元。
2. 2020年5月18日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在本区文化镇卫生院附近,以需要换整钱为由接触被害人黄某某,在收到黄某某的现金后,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相互掩护,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采用将黄某某真币调包为假币后还给被害人黄某某的方式,盗走黄某某现金300元。
3.2020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在本区文化镇邮政储蓄银行附近,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甄某某现金200元。
4 .2020年6月15日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在本区文化镇英利育才小学桥边,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现金100元。
5.2020年6月15日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在本区文化镇英利育才小学桥边,用上述相同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00元。
6. 2020年6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在本区文化镇邮政储蓄银行附近,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现金200元。
2020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在本区文化镇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扣押了二被告人持有的相关财物。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00元。
扣押的财物中,发还被害人现金1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提醒广大群众:
一方面提高自身鉴别真假钱币的能力,能识别出真假;有条件的商店可使用验钞机。
另一方面,要加强查验,对于使用大面额购买小商品的要特别注意,提高警惕;对于查验过后钱离手后又再次回来的,要再次鉴别,防止调包被骗。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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