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梁检刑诉〔2020〕Z194号
案情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13 日12 时许,李某某、程某某各出资400元(共计800元)共同购买毒品海洛因,由程某某通过刘某某找被告人吴某某购买。
刘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后,被告人吴某某将毒品1个包子放置于本区聚奎镇双石桥**公路外垃圾箱旁的树下,然后电话告知刘某某到双石桥**公路外垃圾箱旁的树下收取毒品,刘某某用微信转款支付800元给吴某某后,电话通知程某某前往上述地点捡拾毒品。
接着,程某某到双石桥**公路外垃圾箱旁的树下捡拾到毒品包子1个,并将该毒品包子1个拿至位于屏锦镇七桥街道**路家中拆分成2个包子,刘某某到程某某的**路家中准备吸食毒品,程某某将拆分的1个包子毒品,拿至屏锦镇七桥**市场交付给李某某时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查获程某某丢弃在地上的疑似毒品包子1个(净重0.29克)。
刘某某在程某某家中见毒品包子1个便电话请示程某某吸食,程某某的电话不通怀疑程被抓,于当日19 时许,刘某某到屏锦派出所投案,并将程某某家中的疑似毒品包子1个(净重0.84克)交民警扣押。
次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小区3 号停车库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经鉴定,从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