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8-21 10:11 编辑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18日17时许,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购买毒品,被告人王*表示同意。
随后,被告人王*在重庆市梁平区大河坝**超市楼梯处向邹某某贩卖疑似毒品一包,邹某某向被告人王*微信转账600元。
交易完成后,民警将二人当场查获,并从邹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经称重,该疑似毒品净重0.64克。经鉴定,从该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应该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检察官助理:蒲** 2020年7月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王*,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街道**街**号**单元。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4月9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2月8日刑满释放。
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平区看守所。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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