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梁检刑诉〔2020〕Z147号案情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被害人黄某乙在黄某甲家中睡觉之机,盗取了黄某乙家的大门钥匙。
随即,被告人黄某甲携带该钥匙,驾驶渝F*****号两轮摩托车从其家中出发,至本区明达镇**村*组黄某乙家门外,用盗窃的钥匙打开黄某乙家大门后进入卧室,并用卧室内的剪刀撬开该卧室内的抽屉锁后,将该抽屉里一个绿色的布包内的16000元人民币盗走,后被告人黄某甲驾车返回到自己家中。
2020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本区**镇**村**组**号的家中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查获的赃款3600元发还被害人黄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检察官助理:梁** 2020年6月24日
被告人情况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13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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