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7-27 10:25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150号案情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6时许,朱某某与被告人邓某某微信联系购买三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邓某某表示同意,朱某某遂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邓某某。
被告人邓某某收到转账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某同意以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邓某某贩卖三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张某某收到微信转账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郭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郭某甲同意以3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三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郭某甲收到微信转账后,在位于本区**街道**小区**栋**号的家中,将三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分别用透明塑料封装袋装好,并用卫生纸包裹后,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将该疑似毒品送至本区梁山街道竹海南山小区楼下,当面交给被告人邓某某。
当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收到毒品后,把外面包裹的卫生纸丢掉,用红色“龙凤呈祥”烟盒将三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装好。
后按约定到达本区梁山街道**咖啡店内,将该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朱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民警当场从朱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三包(共计净重:0.31克)。经检验,从上述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双桂街道**理发店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本区**街道**小区**栋**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甲贩卖的毒品系其于2020年3月29日晚以1300元的价格向郭某乙(另案处理)购买。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郭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0.31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郭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郭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 检察官助理 :于* 2020年6月24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幢**号。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98********,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幢**号。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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