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7-24 10:08 编辑
案情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互不相识的被害人邵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在本区**镇**公园处的六角亭内分别玩耍。
当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被害人邵某某的身后,将被害人邵某某正在玩耍的手机夺走,并将其手机放进装有自己手机的裤包内。
被害人邵某某见状,遂转身从被告人黄某某的裤包内抓回自己的手机,被告人黄某某的手机亦被一起抓出。
被害人邵某某随即往六角亭外逃离,被告人黄某某上前追撵。
被告人黄某某在六角亭外下梯子处追上被害人邵某某后,用左手臂将被害人的脖子勒住。
被害人为挣脱被告人的控制,便咬了被告人的左手臂一口,被告人被咬后扇了被害人一耳光。
尔后,被害人邵某某继续逃离时在六角亭外梯子处摔倒,致使被告人的手机和自己的双肩包掉落在地上。
被告人黄某某捡拾起自己的手机后继续追撵并抓住被害人邵某某,将被害人的上衣使劲扯住并将被害人往路边的草丛里拉。
在抓扯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的上衣扯掉,导致被害人上身只剩下胸罩继续逃离。
被害人邵某某逃离后,被告人黄某某返回捡拾起被害人掉在地上的双肩包,将包里的8元钱、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充电宝拿出,在回家途中又将双肩包、钱包、学生证等其余物品丢弃、销毁。
经鉴定,被告人夺走的手机、充电宝、双肩包、钱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040元。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2020年4月14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栋**单元**。
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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