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7-15 21:43 编辑
恋爱期间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是若未能终成眷属,分手后应如何分割是一笔很复杂的“感情账”。
近日,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在梁平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最终促成了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原系情侣关系,同居生活没多久,刘某甲的父亲就支付首付款购置了一套住房。
将住房产权登记在刘某甲、刘某乙两人名下,并以刘某乙的公积金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
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
分手后,两人对于该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问题意见不一,无奈之下,刘某甲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刘某乙告上梁平法院,请求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并由其支付对方补偿款。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庭前仔细查阅案卷,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曾是恋人关系,遂决定以调解的方式来化解这起纠纷。
开庭当日,法官结合本案的证据及法律规定,从念及昔日感情及避免日后纠缠等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采用“背靠背”“面对面”方式对刘某甲、刘某乙做调解工作。
通过法官长达两小时的耐心沟通,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刘某甲所有,由刘某甲支付刘某乙补偿款90000元,并当庭兑现70000元,余款在一个月内支付。
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恋爱虽甜蜜,同居有风险,买房需谨慎。
恋人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最好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出资数额、权利义务等,同时在支付款项时最好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并备注明确款项的用途或性质。
若因此发生纠纷,因保存了相关证据,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丨梁平法院编辑丨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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