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7-6 17:47 编辑
“既然这是无效合同,就应该赔偿我的租金和平场损失。”
“倾倒建筑垃圾污染了农田,应该赔偿我土地租金损失,然后恢复土地原状。”
一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起诉,究竟发生了什么?
原来:
2013年,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赵某与案外人文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承租田土49.25亩。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为租赁土地建立堆码场,于2018年10月与赵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赵某将田土中面积约5160平方米的鱼塘出租给杨某,出租约定为8年,并支付了部分租金3.5万元。
土地交付后,杨某便雇人拖运建筑垃圾对其所租赁的鱼塘进行回填平场。
2018年11月,梁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赵某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倾倒弃土与建筑垃圾的行为,于是,赵某用车将路堵住,对杨某回填行为进行阻挠,二人发生纠纷。
杨某与赵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为了建立堆码场,而杨某租赁的土地属于农业用地,建立堆码场属于非农建设,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杨某将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而赵某明知杨某租赁农村土地用于建立堆码场却将土地出租给杨某,因此,导致该合同无效双方均具有过错,因该合同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本案的实际,平衡双方的损失,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一次性退还杨某土地租金2.5万元,赵某缴纳了10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在与案外人租赁期满后自行处理涉案土地建筑垃圾,原被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求。
来源 梁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