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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转发工作群一则视频,梁平某男子用刀捅伤同事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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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6-22 09:35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19〕307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与被害人储某某均系梁平区**会所员工。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谭**的女友将二人的视频发至会所工作微信群,被害人储某某将其转发至自己的朋友圈。

被告人谭**得知后,便到会所三楼大厅找储某某理论,两人因此发生口角,之后二人被会所同事劝开。被告人谭**趁储某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锉刀将储某某背部捅伤,并踢踹储某某身体。

随后,在场的同事拨打了120电话,并将受伤的储某某送往梁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谭**了解到需赔偿医疗费后,逃匿。

经鉴定,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序为轻伤一级。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兴祥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
检察官助理:蒲**
2019年11月2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谭**,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8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镇**村**组**号。

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4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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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3: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现在微信朋友圈不能乱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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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该发的可以发不该发的不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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