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6-2 09:53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93号
2020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提供其位于本区**镇**村**组**号的房屋容留谢某某、田某某、卢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同日11时许,被告人唐*及吸毒人员谢某某、田某某、卢某某等六人在唐*住处二楼卧室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检测,现场查获的六人尿检均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检察官助理:梁**
2020年5月9日
被告人唐*(绰号“鸟儿”),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