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查明案件原委,承办法官先后走访梁平区公安局及万州区公安局、拘留所,调查询问相关事实。
经查实,梁平区公安局于2025年1月8日出具梁平公(双桂)行罚决字(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余某抓打廖某,导致廖某头部、肩部受伤”,决定给予余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基于原告廖某提供的证据以及依法调取的公安材料和证人证言,承办法官认定被告抓打原告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余某赔偿原告廖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43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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