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1日,原告刘某某与某街道社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该街道某社区八组的300余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从事油茶种植、农业开发生产经营,转让期限为12年,即至2027年8月20日止。
合同还约定如国家征用土地,土地征用费归被告,地上附着物归原告。
2021年,该组包括涉案土地范围内共计150余亩地被国家征收,2022年7月征收单位将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共计180余万元支付给被告。
现原告因涉案土地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双方对各自被征收土地面积及补偿款分配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梁平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