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市委政法委直接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持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现筛选出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的4件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赵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及危害后果:2006年,被告人赵某某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许某某、徐某等人在重庆市巫山县由他人所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牟利,在指使徐某等人将垄断当地赌博行业的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某砍伤后,逐步形成以赵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不仅在重庆市巫山县、新疆乌鲁木齐市等地开设赌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达1100余万元,还通过插手民间纠纷、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
此外,为排挤竞争对手、垄断赌博行业,该犯罪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4起、聚众斗殴1起、敲诈勒索2起、寻衅滋事4起、催收非法债务7起、非法拘禁3起等犯罪活动,还实施了砸毁他人赌场、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强占干股等违法行为,造成1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
裁判结果:
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法院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审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法院始终坚持“案件清结”与“黑财清底”相结合,既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又全面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黑财”,彻底查清涉黑犯罪资产2000余万元,依法判决没收赵某某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判处相应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同时,有力推进“打伞破网”工作,对充当赵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原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傅某等4人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刑罚。全案的成功办理,实现涉黑财产全查清、利益链条全挖出,彻底摧毁了该黑恶势力。
案例二:李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及危害后果:自2007年起,被告人李某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沙坪坝区陈家桥实施了参与人数众多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11年,重庆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西永片区部分已征国有土地。
李某以该公司西永地块管理负责人自居,在拉拢、腐蚀相关公司人员的同时继续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对组织进行“公司化”管理,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行贿等犯罪,并围绕西永地块,通过组织成员以拦车、堵门、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往来车辆收取“过路费”“罚款”,强揽土石方工程,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当地建筑工程领域生产经营秩序。
该犯罪组织在重庆某职业学院地块上非法倾倒建筑渣土27.24万方,严重减损了土地效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城市管理秩序。
裁判结果:
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以被告人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围绕西永片区已征国有土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通过非法出租国有土地、非法倾倒建筑渣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人民法院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全面查明涉案财产,依法判处追缴、退赔,在判决生效后依法执行到位2000余万元,彻底铲除了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同时,扎实推动“打伞破网”工作走深走实,对充当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原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李某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徐某某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及危害后果:2019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纠集被告人龚某、邹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实施诱骗他人到医美机构进行整形美容以获取高额返点的诈骗活动(以下简称“美丽贷”诈骗)。
2020年9月,徐某某利用诈骗所得收购重庆市九龙坡区环球水疗会所经营权,开始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之后又收购多个洗浴会所,纠集被告人杨某、罗某等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并以洗浴会所为依托继续实施“美丽贷”诈骗活动。
徐某某还纠集、拉拢刑满释放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帮助其处理诈骗和会所经营过程中的纠纷。
该犯罪组织针对诈骗后还有剩余利用价值的被害人继续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为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徐某某实施强奸6起、强制猥亵2起。
为维护组织利益,在被害人提出退款时,徐某某等人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非法拘禁1起。
该犯罪组织还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并以随意殴打、威胁、辱骂等方式实施多起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前述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徐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将足浴技师行业求职者作为目标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已查实的被害人近200名,涉及全国多个省市。
该犯罪组织不仅造成一人死亡,还对众多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被害人不仅担心被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控告,还因无力偿还贷款或征信逾期问题,导致陷入抑郁情绪、产生轻生念头,甚至出现自杀未遂的情况,影响极其恶劣。
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审理,依法对徐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予以严厉打击,彰显了审判机关面对黑恶犯罪重拳出击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持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及危害后果: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郑某、郭某等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重庆市垫江县城区通过为赌场非法发放高利贷、以暴力手段强占干股等方式牟取利益,并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陈某为纠集者,郑某、郭某等6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
该组织在垫江县城区实施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2起、敲诈勒索1起、非法拘禁1起等犯罪活动,还实施高利放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10起违法行为,造成2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生效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恶势力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级形态。以陈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通过实施高利放贷、强占干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暴利,逞凶称霸,为祸一方,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稳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本案对陈某等人恶势力组织的依法惩处,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着力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土壤,维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充分体现,更彰显了人民法院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坚定立场,向社会传递了“打早打小、除恶务尽”的法治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