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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杨某林驾驶电动二轮车载乘杨某华沿梁平区竹海大道往知德大道方向行驶,15时26分许,在梁平区竹海大道与知德大道交叉路口,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与周某驾驶的车牌号渝AF***39新能源小车发生碰撞,导致杨某林、杨某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林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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