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有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厘清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界限,净化食品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一是突破“知假买假”争议,强化食药安全特殊保护。
本案左某贺虽明知涉案咖啡系假冒伪劣产品仍两次购买,但法院未以其“知假买假”否定其索赔权,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促成调解。
这一处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食品药品领域“民生安全无小事”的立场,强化了法律对食药安全的底线保护,警示商家不得以消费者知情为由逃避责任。二是明确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界限,合理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本案左某贺第二次购买4盒咖啡与第一次购买2盒咖啡仅间隔十天,咖啡消耗量超出正常消耗水准具有较大可能,法院根据生活经验合理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引导双方仅就第一次交易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进行调解,避免机械适用“十倍赔偿”可能引发的争议,调解结果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本案以“调解结案”实现多方共赢,生动诠释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市场经济生命力”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