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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问政回音|清水房物业费能否减半?住建委回复
2024年6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适用于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交纳。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自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疑问,请与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物业监督管理科进一步沟通,联系电话:023-41403953。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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