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接触一个案子,我给大家摆摆。
早些年,张老头为了孙子能到街上小学读书,把两爷子的户口迁走了。过了几年,国家修高速公路,占了原来队里的田土,大家分钱时没有张老头和孙子的份儿。张老头不服气了:“虽然我把户口转走了,但我可是这个村里土生土长的人,分钱怎么可能没有我的份儿呢?!”
张老头一气之下,把整个村小组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张老头败诉,张老头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改判张老头赢了,村小组不得不根据判决书给张老头和其孙子分了征地补偿款。
村里人议论纷纷,这到底是咋回事?明明已经把户口迁到街上去了,已经不是农村户口了,凭啥还来分我们队上的钱?
这就要说到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其中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六款: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被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总人口。
曾经是农村户口的朋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照一下自己的情况,看看你符不符合农村集体组织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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