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6-29 12:13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131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冒用王某某之名,在本区**镇**村*组的老人罗某某(83岁)家做临工,居住在罗某某家中。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罗某某熟睡之机,将罗某某家书桌抽屉内的现金8000元盗取存放入自己衣服包内。
当日晨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离开罗某某家回到本区**镇**村的家中,并将盗窃的现金6000元藏匿于家中隐蔽处,将盗窃的2000元现金用于购买生活用品。
5月16日,罗某某到梁平区公安局**镇派出所报案。
同年5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向民警如实供述盗窃罪行,又带领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出盗窃的现金6000元。
同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将盗窃的现金2000元退还给罗某某,并取得了罗某某的谅解。
次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将周某某盗窃的6000元现金发还给罗某某。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2020年6月11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8********,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