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2-8-10 10:36 编辑
万州一女子 利用工作之便 专门针对老年群体 非法盗取其信息 出售给黑灰产下游“号商” 8个多月时间内 非法获利总计2万余元
近日,万州区公安局李河派出所侦破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一女子因利用工作之便,非法盗取客户手机号和验证码信息注册相关账号并出售给黑灰产下游“号商”非法牟利,即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去年7月8日,李河派出所接到线索,称辖区一营业厅工作人员王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该警情引起派出所高度重视,民警迅速出击,经摸排调查,很快便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警方侦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6月7日期间,王某利用自己营业厅工作人员的身份之便,专门针对老年群体不太精通手机、嫌麻烦的弱点,肆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每当有老人前来办理业务,王某便在未经事主同意的情况下,用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在一些网络平台“拉新”注册用户,随后又根据不同的网络应用以几元至4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黑灰产人员使用,自己则每天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结算谋利。
8个多月时间内,王某以“拉新返现”的方式,非法获利总计2万余元。
这些手机号和验证码被非法用于注册各类网络虚拟账号后,大量的网络虚拟账号又极有可能被诈骗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个案件的受害者多为老人和图省事的人,他们办理业务时,会把手机直接交给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让对方帮忙操作。殊不知,正是如此才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办案民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不要将手机交给他人操作。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手机号、验证码注册多个平台账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王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已由万州警方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法律链接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包括:倒卖、泄露、伪造授权、篡改、传播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类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
警方提示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个人信息为本人所有,若从不正当的途径取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或者违背公民个人真实意愿获取信息,都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轻则违法,重则犯罪,大家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 万州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