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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梁检刑诉〔2021〕45号
案 件 回 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l0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区双桂街道桂西路“洛*”足浴店外的电梯内,打开电梯门等待其朋友时, 遇被害人彭某某乘坐电梯。
双方因关闭电梯门一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被告人杨某在电梯内用拳头击打彭某某的面部、头部等部位,后二人相互扭打着离开电梯至“洛*”足浴店外的平台内,被告人杨某在该平台内再次对彭某某实施殴打,致彭某某受伤倒地。
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双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 诉 意 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2021年4月7日
被 告 人 情 况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单元**。
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9日被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以上来源: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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