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4-12 09:30 编辑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雷某某在未戴口罩的情况下,欲进入本区梁山街道北门农贸市场买菜被保安阻止,因而心生怨恨。
次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从家里携带一把西瓜刀,再次来到北门农贸市场,由于未戴口罩被保安张某某阻止,被告人雷某某将张某某抵在保安亭旁的铁栏杆处,左手将张某某抱住,右手用西瓜刀切拉张某某的颈部,致张某某受伤,后被保安方某某拉开。
案发后,群众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雷某某当场被抓获。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鉴定,雷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雷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2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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