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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一49岁男子疫情期间惹大祸,刀抵执勤保安颈部,因人拉开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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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4-12 09:30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8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雷某某在未戴口罩的情况下,欲进入本区梁山街道北门农贸市场买菜被保安阻止,因而心生怨恨。

次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从家里携带一把西瓜刀,再次来到北门农贸市场,由于未戴口罩被保安张某某阻止,被告人雷某某将张某某抵在保安亭旁的铁栏杆处,左手将张某某抱住,右手用西瓜刀切拉张某某的颈部,致张某某受伤,后被保安方某某拉开。

案发后,群众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雷某某当场被抓获。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鉴定,雷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雷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蒲**
2020年10月15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2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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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10: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冲动是魔鬼
事后才后悔
早知今日果
何必当初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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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11: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这个才是脑壳进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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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3 13: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你哪斗得赢呢,不过社会也需要大把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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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3 23: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这种老壳有包的人,还高中文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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