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2-16 10:17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21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文某、冯某甲、冯某乙、张某某长期纠集在一起,与被告人蒋某某、雷某某,多次在本区龙门镇通过言语威胁、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唐文某、冯某甲、冯某乙、张某某获知被害人冉某某、李某甲、贺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梁平区龙门镇文圣村1组村民杨某某的土地挖掘阴沉木。
在没有出资出力的情况下,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冉某某、李某甲、贺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索要20000元现金。
2. 2012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唐文某得知梁平区龙门镇明亮村汪家沟(小地名)汪某某等人挖掘阴沉木后,持刀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驾驶三辆二轮摩托车前往。
被告人唐文某以龙门镇“老大”自居伙同张某某、冯某甲、冯某乙与被害人汪某某等人交涉,在交涉过程中被告人唐文某与汪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唐文某、张某某遂持刀对汪某某进行伤害,在此过程中汪某某抢过被告人唐文某的刀进行自卫。
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在上前帮助唐文某时被村民阻拦。经检验,被告人唐文某、被害人汪某某均构成轻伤。
3. 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唐文某、张某某、雷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已故),得知被害人赵某某、邓某甲、陆某某、李某乙等人在梁平区龙门镇盛家河坝(小地名)村民张某甲住房旁边土地中挖掘阴沉木。
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红色雪佛兰牌轿车搭载被告人唐文某、张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已故) 到达现场,采用车辆堵路和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索要2000元现金。
4. 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雷某某、黄某某(已故)得知被害人赵某某、陆某某、邓某甲、王某某等人在梁平区龙门镇盛家河坝(小地名)村民盛某某的土地中挖掘阴沉木,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索要现金1500元。
5. 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唐文某在梁平区龙门镇拱桥街上与赵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唐文某将篾刀掷向赵某某时落在被害人彭某某处,被害人彭某某因此表达不满。
被告人唐文某随即持唐某甲经营餐馆门前的铁铲,朝彭某某头部劈去,造成被害人彭某某轻微伤。经梁平区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调解,被告人唐文某赔偿被害人彭某某8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在湖南省华容县珠头山采石场将被告人唐文某抓获,于2019年3月22日在龙门镇龙凤街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于2019年3月24日在梁平区龙门镇河龙村4组的将被告人冯某甲抓获,于2019年6月20日在梁平区龙门镇拱桥公路双堰塘附近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
于2019年6月20日在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水库附近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冯某乙主动到梁平区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违法事实
1. 2013年2月一天的晚上,被告人唐文某、张某某、黄某某(已故)、雷某某、蒋某某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向在梁平区龙门镇盛家河坝(小地名)村民张某乙土地中挖掘阴沉木的赵某某、黎某某、游某某、邓某甲等人索要500元现金。
2. 2013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梁平区龙门镇龙拱路栾井沿岔路口,将被害人邓某乙、邓某丙等人拉阴沉木的货车拦停并采用言语威胁、夺取车辆钥匙的方式,强行向邓某乙、邓某丙等人索要500元。
3. 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文某因得知唐某乙在前一天酒后骂了他,遂持木棒在梁平区龙门镇河龙村2组自己家门口将被害人唐某乙打伤。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调解,被告人唐文某向唐某乙赔偿3000元。
4. 2015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唐文某无证驾驶车辆行驶至梁平区龙门镇龙拱路(龙门至拱桥支公路)双堰塘路段时,拒绝停车接受梁平区龙门镇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并存在冲卡行为,执法人员对其作出50元的罚款。
被告人唐文某随即多次对梁平区龙门镇党委书记梁某某进行骚扰、言语威胁。
5.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文某用木棒横在梁平区龙门镇河龙村支公路与龙拱路交叉路口,强行收取龙门镇河龙村四组刘某某等人的过路费并扬言要打击报复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绕路回家后被迫将1500元给予唐文某。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某、张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被告人唐文某、冯某甲、冯某乙、张某某、蒋某某、雷某某,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 2020年2月22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唐文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流氓罪,2007年月1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
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13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7月12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
因犯流氓罪,1984年4月13日被原四川省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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