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2-10 10:25 编辑
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自家坝子边,就昨晚妻子方某某与胡某甲发生的关于田里插竹子围栏的纠纷与胡某甲进行理论,尔后,袁某某与胡某甲发生争吵,进而相互谩骂。
被告人袁某某遂返回家中,手持一根长约1.5米的木棒来到坝子边对胡某甲的左右手臂、大腿等处实施击打,在将被害人胡某甲打倒在地后遂罢手。
随后,被害人胡某甲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袁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于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甲达成赔偿协议,于当日履行了赔偿责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社区**组**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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