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梁检刑诉〔2020〕Z297号案件回顾
2018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孔某某、贺某某、万某某、陈某某、黄某甲、余某甲、刘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光谷软件园F2幢黄某乙、苏某某等人(已判决)开办的瑞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消费卡”的推销。通过向被害人谎称自身是宜人贷合作单位,与八大银行有业务合作等虚假身份后,介绍“消费卡”具有类似信用卡的功能,且无视个人征信,可以解决客户的资金需求进行宣传。并通过填写申请表、拖延沟通节奏、视频聊天等手段强化被害人对其宣传的信任,使广大被害人陷入办理“消费卡”就可以获取消费卡内额度的资金使用权,且可以两年内免息等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等百余被害人的“制卡费”。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提供虚假公司地址,不给武汉市本地居民办卡、微信语音聊天不留文字等方式来逃避打击。被告人陈某某骗取制卡费9.45万元;被告人黄某甲骗取制卡费9.45万元;被告人万某某骗取制卡费10.8万元;被告人孔某某骗取制卡费16.3万元;被告人余某甲骗取制卡费6.9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骗取制卡费6.5万元;被告人贺某某骗取制卡费11.3万元。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万某某到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小河派出所投案。2019年7月30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将等待归案的余某甲带回梁平。2019年3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民警在该区珞喻路446号布波网吧将黄某甲抓获。2019年3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城**栋**将陈某某、孔某某抓获;在湖北省武汉市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内将刘某某抓获。2019年4月23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幢**单元**将贺某某抓获。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贺某某、万某某、陈某某、黄某甲、余某甲、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某某、贺某某、万某某、陈某某、黄某甲、余某甲、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孔某某、贺某某、陈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余某甲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某某、贺某某、万某某、陈某某、黄某甲、余某甲、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华 2020年10月2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孔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号,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社**栋**单元**。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镇**路**号**号**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幢**单元**。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6022O211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社**。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7********, 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北省大冶市人, 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余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栋**单元**。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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