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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屏锦这起肇事逃逸案没跑脱,司机将面临3年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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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8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0-28 10:52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1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本区屏锦镇和睦村出发,经村公路往屏锦镇方向行驶。
当日13时32分许,李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本区境内国道243线104公里+750米路段时,因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与被害人严某某酒后驾驶的渝AFW***号电动二轮车(未悬挂号牌)发生碰撞,造成严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三轮摩托车。

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系机械性暴力致颈部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严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案发时严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1.0mg/100mL。

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屏锦镇颜家巷路口发现肇事车辆,经查问,李某某承认其驾驶该车肇事的经过。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2020年8月21日

被告人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56********,汉族,文盲,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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