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0-23 10:22 编辑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新华小区原质监局斜对面一茶馆外,见其姐姐陈某某与徐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遂用拳头无故击打徐某某面部一拳,导致被害人徐某某头部着地受伤昏迷。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日,被告人陈**自动到梁平区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投案。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检 察 官:张**
2020年4月2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绰号“***”),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0********,汉族,文盲,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单元,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巷**小区**栋**单元。
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6月21日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犯绑架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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