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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0-17 21:51 编辑
每日一“典”
不还钱又不收债,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替他收债吗?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黄慕泽丨设计:程国维丨编辑:潘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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