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9-29 16:33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17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本区屏锦镇下场口沿新合村村公路向本区屏锦镇腰塘村6组方向行驶,路上陆续搭乘李某某、罗某某、唐某某、欧某某、徐某某。
同日18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本区屏锦镇新合村七组村公路詹某某家门前路段时,因胡某某操作不当,致该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向右坠入路外农田,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欧某某、徐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死亡原因属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三轮摩托车;
案发时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同月19日被害人唐某某的近亲属对胡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分别与被害人罗某某、欧某某、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罗某某、欧某某、徐某某的谅解。
2020年3月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接受调查。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2020年8月2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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