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9-16 11:25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40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持证驾驶渝D006**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区福禄镇九龙村4的家中屋外村公路出发,沿福禄镇乡道福九路往福山村方向行驶。
行驶至四安村路段处,被告人周某甲驾车摔倒在道路上,经群众电话报警,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福禄派出所民警到周某甲摔倒地点查获周某甲醉酒驾车。
经检验,被告人周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3.6mg/100ml。
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